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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4日,我与房地产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被告方应在交付商品房之日起6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系被告方原因致使原告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应当由被告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被告方于2010年4月7日交付商品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也未向原告告知任何关于延迟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说明理由,但被告一直不给予任何答复。在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于2011年3月17日通知原告领取房产证,在领取房产证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解决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问题,但被告不予理睬。

房产纠纷
2011-11-29 08: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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