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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7月1日从原单位辞职后经朋友介绍到目前就职的单位工作至今,从08年7月1日到09年2月底这段时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缴纳保险,当时公司为我开据调档函后我便去原单位调档,但就失业证上显示我的档案是09年2月16号转到现就职单位的,由于单位管理此事的人员变动,无法查询单位开据的调档函时间,现任人员也不承认上述情况,现公司以这段时间未提交档案为由拒绝为我补偿8个月的保险,也拒绝赔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负责此事人员说因为没提交档案所以不可能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想问下律师,单位的这种处理是否合理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提前条件是否必须要将档案提交到就职单位,对于我这种情况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时限那我现在还能行使哪些权利?

劳动纠纷
2011-09-23 16:19: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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