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流动性很强,有的一边在我司工作一边在考公务员,考上的就辞职;有的劳动合同期未到就辞职自己开办公司(同行业),像我司这种情况,怎么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限制员工辞职的条款?我听说有关于:“两年内限制同行之类的规定”请帮我给个方案,十分谢谢!
-
人员的流动是正常的,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条款和禁业禁止的条款不适合您的公司,因为这样公司将支付更多的报酬和保密金和禁业禁止金。您最好委托律师制定集体劳动合同。
-
可以约定
-
你好,下面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参考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