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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培训中心任职,并与用人单位签了两年的合同,由于其它原因我干了半年就迟职了。 在合同中签定了在职期间及离职两年内,不得泄露在工作期间获悉的所招收的学生的资料及其商业秘密, 不得将本中心的学员带走或在本中心附近开设同类培训,不得在附近同类培训中心(班)任职,如违反并 给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 请问在合同中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07-12-25 1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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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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