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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10月在本市的一家咖啡厅工作,到今年4月,经过了实习,已是正式员工,因为店里规定提前一个月写辞职报告,所以3月底我写了辞职报告上交。到了发三月工资时,因为本地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所有人都涨了至少150元的工资,而我却没有,理由是我写了辞职报告就不加工资了。4月25日(期间正常休息4天),(本应30号离职)他们说人手够了,就要求我先走。到了发4月份工资时,他们只给了我基本工资900,按25天换算,其他全勤、补贴都没有了。900也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否合理,正常离职的话全勤、补贴是否应发。

民事相关
2011-09-21 13: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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