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9月2日上班 现在是2011年9月14日 公司没签合同 没有休息日 没有保险 每天上班九个半小时 我现在想辞职 请问我可以说走就走嘛 我可以申请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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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辞职,但要搜集有关证据,以便申请仲裁和起诉。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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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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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不超过44个小时。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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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所有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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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