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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店是一家平面设计部,经营广告及平面设计类业务。 今年3月14日招进一名做招牌打杂的人员,当时其称自己身份证遗失,没有出示身份证,我们就让其填写了一张自制的入职申请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因其能力有限,又经常违反店里制度,夜不归宿,上班经常睡觉,后再三劝阻仍不改,于今年8月30日劝其离职,并结清所有工资。之后他的东西一直放在我店,6号有来我店要求开用工证明,当时我有开给他,不过上面盖的不是公司公章,章上的公司名也与注册的不符。 9月8日该员工来取东西时,告知我们已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我该如何应用,真的要付他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外加经济补偿吗?希望得到您的专业帮助,谢谢您!

合同纠纷
2011-09-12 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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