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店是一家平面设计部,经营广告及平面设计类业务。
今年3月14日招进一名做招牌打杂的人员,当时其称自己身份证遗失,没有出示身份证,我们就让其填写了一张自制的入职申请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因其能力有限,又经常违反店里制度,夜不归宿,上班经常睡觉,后再三劝阻仍不改,于今年8月30日劝其离职,并结清所有工资。之后他的东西一直放在我店,6号有来我店要求开用工证明,当时我有开给他,不过上面盖的不是公司公章,章上的公司名也与注册的不符。
9月8日该员工来取东西时,告知我们已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我该如何应用,真的要付他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外加经济补偿吗?希望得到您的专业帮助,谢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