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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名下有一套产权房,要变更成我的名字(自愿)。现在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做了交易(方式有交易和赠与,我们选择前者)。购房合同中写明是80万成交,但实际我并没有支付房款。现在房子已经在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了,双方已经交了房产交易所需的各种税费,新的房产证也拿到了(我的名字)。问题是,如果老人百年以后,老人的子女,以我没有实际支付房款为由,是否可以要求我补足房款,以及使我现在的产权无效?请问律师,是否有办法,如公证之类的方法,防止这类事发生。谢谢

房产纠纷
2011-09-05 1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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