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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84年与丈夫结婚,当时他还在部队当兵,之后生有一子一女,结婚后基本上在娘家居住,因为丈夫有姐弟四人,姐姐已结婚离家,家中还有老大和老三都未成家。家中共有三间正房两间偏房,系丈夫在当兵前后所盖,具体时间不详。后来丈夫转业在一家单位工作,我与孩子的户口也已转为城镇户口,在单位居住,老三结婚后我家进行了一次分家,老三出去另有一处宅基地,家中原有的房子与老大进行了分配,有几个证人无书面协议。1991年老大结婚,是说的二婚带有一子,之后他们一直在旧房处居住,没有提及分家之事。1994年,丈夫工作调动后,我们在外要得一处地皮,自己盖了一栋房子,1997年老大拆了两间偏房补了两间正房。1998年丈夫因病过世,2001年老大也因病过世,老大家属一直在原房子处居住,之前都未提及原来分家的事。直到今年我想要回原来分家时所分的房子,不知道法院能否支持。望律师能尽早给予答复,感谢至极!!!

其它综合
2009-08-15 08: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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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