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10月与单位签署了《大学生就业协议》,试用期半年,今年一月份已经正式上了编制,但是没有重新签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推卸责任说是省人事厅改革,一直没有批下来! 由于在贵州呆了一年发觉工作不理想,准备回家乡工作,但是现在单位要让我付三万的违约金,当时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栏有这一条,不过那都是我们把信息填完,单位人事负责人才填上去的,我们觉得如果签了正式合同这个协议就失效,一直没在意,现在单位拿这一条卡我的档案和户口。
另外我记得2005年出台的就业协议实行规定里好像有一条:“违约金不能高于毕业生一个月工资”,我不知道现在跟单位怎么协商,单位不松口,请各位专业律师出出主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