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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为一家在珠海的日资企业,廖先生在原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3周年,目前担任原公司珠海区业务主管职务,2011年初廖先生和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有工作地点为广东省范围内。 现原公司因经营发生改变,被A公司入股卖入80%股份、原公司保留20%股份。A公司入股原公司后,从A公司带来一批营销管理人员,为逼迫原有营销管理人员自行离职而不想承担赔偿责任,继续按原有待遇将廖先生从珠海调动到韶关市任职业务主管,而廖先生为珠海本地人,家庭、亲人、朋友都在珠海,廖先生并不愿意被调动到韶关工作。 廖先生和新公司协商时,新公司表示劳动合同上有注明工作地点是广东省范围内,调动廖先生的工作地点属于正常调动、并无违反劳动法为由不予商量,如廖先生不同意调动的话需自行提交辞职书离职。 现咨询各位资深的法律专家,廖先生该如何办?能否和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赔偿?

劳动纠纷
2011-08-27 12: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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