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有一朋友她1年前租用了一个办公室(老外).3个月前她因为家人生病回国探亲;因家人病重她走的时匆忙,没有及时续交办公室租金.可办公室的领导在没有和她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擅自将她的办公室又租给了第三方,还自行搬出了她所有的物品;那现在我们只能要求搬回所有的物品,到其他地方租办公室,但那面的负责人要求我们必须交纳前3个月她不在的租金和罚金,才肯让我们搬回自己的物品.因为一年前在签合同前她有多支付3个月的押金.请问律师,我们还需要支付办公室没有使用的3个月的租金和罚金吗?
还有之前那栋办公楼曾经发生过火灾,她的办公室有牵连到,很多物品和货物有损坏,为此她不得不赔偿给客户很多费用,但办公室的负责人却不给于她任何经济赔偿.还告知她找现在的物业公司,说现在的物业不是她们在做,但火灾发生的时候还是原物业在做,现在的物业又说让我们找以前的负责人,他们就这样相互推拖责任很长一段时间,4个多月都没有做任何答复.请问律师我们应该让谁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是应该让他们先赔付我们以前的经济损失还是我们先交纳费用给他们??
PS:火灾是在她回国探亲前发生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