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义乌租了一房子,2009年3月9日到期,因为房东为人险恶,经常过来找碴,所以想不再租下去,但合同原本如下:经双方协商如下协议:
一,租房期限暂定3年,2007年3月10至2010年3月10止
(1)第一年租金6800元,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付清
(2)第二年租金6800元,于2008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3)第三年租金6800元,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租赁期满若不续租,应该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如需廷长租期,双方议价决定,同等价有优先权.
合同中没有提到违约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