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8年6月6曰上班不幸被造纸机压碎右臂,致使右臂完全瘫痪。一直至1992年4月18日出院时用钢板和螺钉内固定还是骨不连。当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现在因年久钢板变形和螺钉松动而经常引起发炎和神经痛,医生诊断要住院治疗,可是我无力交付住院费而搁至今曰忍痛受磨。原厂又不肯付费和报销费用。我看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人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认为我从92年4月至今还未超20年,我还能申请工伤认定的补办手续吗?我想请代理律师帮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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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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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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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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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