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们是高密市的下岗职工。我们有一个问题问一下:我们企业99年停产,2001年市政府强制分流我们到别的企业,我们未服从,企业也未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却被停发生活费至今,现在企业宣布破产,企业是否应该补发我们破产前下岗期间的生活费,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企业破产前我们未服从分流方案现在企业以[1996]354文件第21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否合法?还有,111个试点城市与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有关系吗?盼望您的回复。

劳动纠纷
2005-04-13 07:01: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谢谢您的回复: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的,当时分流,单位没跟我们商量,是一个强制性的方案,也就没达成一致,我们没有服从。所以我们的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即现在破产的橡胶厂,单位也没给我们安派工作,(单位从1999年停产)我们一直在家待岗至今。在2001年单位以不服从分流为由停发了我们的生活费至今。2005年3月单位宣布破产,现在单位由破产小组接管了,是依法宣布破产。可是他们拒绝发给我们经济补偿金,和2001年至今欠发我们的生活费。他们这样做对吗?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吗?我们盼望您的回复。谢谢!
  • 如果当时被分流没下岗,那么就属于变更了劳动关系。因破产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也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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