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11月26日,到一家私营企业上班,2010年11月26日被离职!
2011年1月前后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双倍工资赔偿,我要求赔偿我2009年12月26日——2010年11月26之间,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昨天进行了仲裁,被告方,以我超过时效,为由,不承认赔偿。
审理完后,仲裁私下告诉我,我的申请时效超过了一天,如果我从2009年11月27日起——2010年11月26日,就不会超过时效。
我很纳闷,请教律师,仲裁说的有道理没有?
补充一下,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曾经两次提出过,一个是刚入职时,一个是三个月后,口头提出的。
-
你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从2010年11月26日—2011年11月25日止的一年内,你都有权利提出仲裁申请的,而不是指发生未签合同事由的一年之内提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悉。需要你提供更为详尽的案件信息,便于本律师详细解答,否则,仅仅能原则性回答你的问题,可能对你的帮助不是很有针对性。建议电话咨询。
-
你好,如果劳动仲裁不支持你的申请,建议向法院起诉。欢迎电话详细咨询解答。
-
如果你说的属实,应该没有超过时效。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
-
你可以在仲裁后到法院进行起诉:)
-
仅以以上所述的事实来看,应该没有过时效。:)
-
仲裁庭的说法错误,你的诉讼时效一应该从你离职的时候计算一年的期限。你的情况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你对仲裁庭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起诉。但不要与对方调解。
-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