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双重劳动关系人,2001年因下岗进入另一家单位上班,2008年离开这家单位。当时候因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法律不明确,在仲裁中只好调解结案,原本经济补偿加班工资费合计6万多元,结果只拿了100元调解费,太不公平了,我问法院,法院说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中的司法解释中有:仲裁出了调解书就不能起诉了的规定。我说民诉法上不是在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我向法院说了,可法院说有仲裁调解书就不能立案,也不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正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