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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个回迁房的房票,与人签定了买卖协议,收了一万元的定金,并且是以产权房的形式与人签定的协议,(协议中未注明是房票),原订五月初房子就能下来,并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对方,定于六月一日前交房,但目前房子还没下来,没办法完成买卖,请问对方要是告我,我算违约吗?如果对方愿意等,到最后,政府改变主意了,不给我房子了(我与政府签订的是货币补偿协议,补偿款已付给我了,这个房子是政府提供的团购房),我还算违约吗?

其它综合
2011-07-16 07: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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