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3年底,在集团A公司入职,工作至2009年4月底(期间法定节假日无休息,也无调休,也并未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调至集团B公司参加劳动,并约定A公司发基本工资+午餐费+安全奖+工龄奖+电话费-社保费(2006年7月A公司才开始为我缴纳社保金),B公司发计件工资(口头约定借用一个月,约定期满后双方均无异议,并继续留B公司工作至今)。现与A公司合同期满,公司口头提出:为了把人力资源关系理顺,要求我们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在B公司上班的员工需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B公司的工资标准(我们简单计算了一下,每月总收入约减少780元左右)。于是我个人就在A公司要求填写的《续签合同意向书》上写了无意向续签,并注明望与公司领导深入交流。请问律师:我可否要求补偿金,或要求公司补交2006年7月前的社保金以及加班加点工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