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2003年底,在集团A公司入职,工作至2009年4月底(期间法定节假日无休息,也无调休,也并未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调至集团B公司参加劳动,并约定A公司发基本工资+午餐费+安全奖+工龄奖+电话费-社保费(2006年7月A公司才开始为我缴纳社保金),B公司发计件工资(口头约定借用一个月,约定期满后双方均无异议,并继续留B公司工作至今)。现与A公司合同期满,公司口头提出:为了把人力资源关系理顺,要求我们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在B公司上班的员工需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B公司的工资标准(我们简单计算了一下,每月总收入约减少780元左右)。于是我个人就在A公司要求填写的《续签合同意向书》上写了无意向续签,并注明望与公司领导深入交流。请问律师:我可否要求补偿金,或要求公司补交2006年7月前的社保金以及加班加点工资?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6-25 11:35:2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公司裁员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是如何确认
劳动合同纠纷 995
员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赔偿吗
民法典 1464
员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终止员工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民法典 1292
劳动合同终止员工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社保需要变更吗
民法典 1676
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社保需要变更吗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