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09年9月顶手一商铺!当时上一手并没有告知重新与业主签处合同时会升租的情况下,我觉得价格合适便快速给予上一手1万元订金!到了10月我才正式与业主相见!可业主开口就将铺租升了1千元!而且每年递增!并在那,我才知道上一手的合同写明不得收取转让费!而且上一手合同01年4月才到期!由于装修设计图都做好了!!我就像上当受骗般硬着头皮与业主签处新的合同,并给业主交纳8千元押金!!我接手的这间铺不单没有墙,连门都是坏的!装修费用我花了3万多! 如今该路段的人流与经济状况与我的铺租价格严重不成比例!我支撑不住我想转让!目前我认真查阅与业主签处的合同!写到“没有经业主批准不能私自转让!”“合同期内,承租房不能继续租凭,属违约!押金不退还”没有写不能收取顶手费! 我现在还有1年半到期!以我所知,外边都是上一手向下一手收回押金,下一手可凭押金单在够期后向业主退! 目前,我已找到顶铺的人! 我给电话通知业主我不想做了!她却说我违约,叫我退场!就挂我电话了!意思是我押金没有了!折旧装修费也不让我收!还铺给她自己顶出去! 这样合理吗?这铺由什么都无,到我帮她搞到漂漂亮亮的!那我没有权收回一部分装修费用吗?她这不是横不讲理吗?为什么我的上一手没有到期可以顶!我就不可以!?要经她同意!那怎样界定什么情况同意不同意!这不是都由她说了算么!我觉得我受骗!我现在该如何做?!!那业主每次电话沟通没有1分钟就挂电话的那种!现在最好是我可以收回押金和一部分装修费!我该怎么做??!

合同纠纷
2011-06-25 22:17:1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转租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否则属于违法转租。

    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租期未满即解除合同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对房子付出的装修费,是可以要求出租人折价补偿的,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没有办法 您看如下法条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你好,就你所述情况,你的情况还是有办法解决的,具体的当面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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