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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11月生下宝宝,11年2月初开始上班,上班地点是公司部门领导口头上说调到广西直营店工作,结果上班期间就收到,说由于我们这个直营店的业绩不好,扣除绩效工资给750元(原工资是2600元,而且在这个公司服务了9年了)。我是属于经理助理岗位,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基本工资,没有绩效工资,现在公司要将我的工资总额按六四比例分成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民事相关
2011-06-13 23: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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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