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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我从甲方手中购买房屋一套,并向房产登记机关以快件的形式发送了告知购买房屋的信函。2009年12月甲方又将房屋出售给了丙方,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权产登记。(经行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房产证效力待定,先进行民事确权)请问,我与丙哪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为什么?请帮助解答一

合同纠纷
2011-06-13 00: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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