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2010年9月27日在广州市的一间企业入职工作,一签合同就签了3年(2013年9月26日),但签合同的甲方不是本人就职的公司,是公司找的第三方公司来签的。但就在昨天2011年6月8日公司经理口头以本人业绩不能通过公司考核来马上终止合同(公司没提前30天告诉本人)。但本人从来没有违反劳动法和公司制度,公司只补偿我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想在这里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 公司以这样的补偿是对吗?
2 待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怎算的?是以个人还是以全公司员工的工资平均数来算的?
3 请问公司这样解雇我合法吗?我能不能得到经济赔偿金和待通知金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