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3月11日,将南汇的一套商住两用楼卖给某一下家,并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2011年4月20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是到了4月21日,乙方提出种种困难导致无法付余款,双方就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定在2011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不然就追究位约责任。然后倒了5月31日,乙方仍旧没有付款,我就发了书面催告给乙方,10日内仍未付款就解除合同,到6月9日,乙方愿意付余款了,但是我想追究余款拖欠那么多时日的违约金。合同上虽然有提到是按日收取,但是并未填具体数值。像咨询下,这种情况我能问乙方要违约金么?如果可以是按什么比例收取,违约时间是从4月20日开始算还是从5月31日开始算?
-
违约时间从5月3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如合同有明确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约定具体数值,也有相关的标准可以参照。
-
如果你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比例,很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
根据约定,可能你很难实际得到违约金
-
从5月31日开始计算。
-
由于你们协商变更了付款期限,违约金从5月31日起计算。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