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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3月11日,将南汇的一套商住两用楼卖给某一下家,并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2011年4月20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是到了4月21日,乙方提出种种困难导致无法付余款,双方就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定在2011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不然就追究位约责任。然后倒了5月31日,乙方仍旧没有付款,我就发了书面催告给乙方,10日内仍未付款就解除合同,到6月9日,乙方愿意付余款了,但是我想追究余款拖欠那么多时日的违约金。合同上虽然有提到是按日收取,但是并未填具体数值。像咨询下,这种情况我能问乙方要违约金么?如果可以是按什么比例收取,违约时间是从4月20日开始算还是从5月31日开始算?

房产纠纷
2011-06-09 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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