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买了套房子,原房东在《购房合同》中补充条款中承诺在2010-12-31前将户口全部迁走,如果他们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迁走,将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考虑到有户口,我们要求他另外签了一份《协议》,并扣了他5万块,等他把户口迁走后给他。
今年房东一直说有事无法迁,一拖再拖。最终在我们的再三要求下,他把户口迁走了。可是他虽然把户口迁走了,但已经比承诺时间晚了135天,按照补充条款要赔我们违约金大概要五六万了。但中介说,我们在后来的《协议》里答应在原房东将户口迁出后就把钱还他,而且在《协议》里的第三条有一项“三、如本协议与2010年8月1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异议的,以本协议为准“。
所以,我就搞不懂到底该不该把钱还他,因为毕竟他们违约了,应该赔我们损失。纠结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