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于2010年3月1日与公司(美资企业驻深圳办事处,属于独立注册的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包含在合同期内。
公司因经营不善,与2011年5月30日通知员工,需要关闭该办事处,工资结算到5月31日止。
本人情况比较特殊,属于正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批准了105天产假截止目前共休息了85天。请问这种情况,如果公司要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新劳动法我能主张哪些补偿?
1)是否能得到正常普通员工的N+1补偿?
2)是否能把未休完的产假结算成工资补偿?能否规在N+1之外?
2)按照相关规定小孩一周岁之前属于哺乳期,那么我的哺乳期将延续到2012年3月15日,能向公司主张一定哺乳期的补偿吗?同样能否规在N+1之外?
企盼您的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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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 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你赔偿金(2n)。未休完的产假可结算为工资。哺乳假视情况而定。如有需要,可加 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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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什么不明白之处,需要帮助的话,欢迎来电,方便的话也欢迎您带齐资料,来所详细咨询。(龙岗:吕助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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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较复杂,具体可以打电话或带齐相关资料与律师咨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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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述的要求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可申请劳动仲裁。如有问题,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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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