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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于2010年3月1日与公司(美资企业驻深圳办事处,属于独立注册的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包含在合同期内。 公司因经营不善,与2011年5月30日通知员工,需要关闭该办事处,工资结算到5月31日止。 本人情况比较特殊,属于正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批准了105天产假截止目前共休息了85天。请问这种情况,如果公司要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新劳动法我能主张哪些补偿? 1)是否能得到正常普通员工的N+1补偿? 2)是否能把未休完的产假结算成工资补偿?能否规在N+1之外? 2)按照相关规定小孩一周岁之前属于哺乳期,那么我的哺乳期将延续到2012年3月15日,能向公司主张一定哺乳期的补偿吗?同样能否规在N+1之外? 企盼您的回复, 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6-01 10: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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