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留言(续):
背景介绍:
一、申诉人周某现年龄62岁。
二、当事人周某已去劳动局咨询,劳动局个人当时当面的回答是不予受理,其理由有2点:
1、申诉人已满60岁。
2、劳务用工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请问:
劳动局某个人这种说法是否得当?若申诉人申诉是否有胜诉?
本人个人认为,劳动局某个人这种说法欠妥,其理由是:
1、申诉人从2005年始一直不间断地在申诉、讨薪,当时年龄并未满60岁,法律应当按当时年龄给予支持。
2、已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诉人,双方虽无正式劳动合同文本,其主要责任应在用人单位,法规应当支持书面劳务用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凭证。
不知对否?
3、另外,
本人理解,申诉人至今未收到被诉人任何书面的解聘通知书,申诉人应当仍然是被诉方合法的在职员工,享有其在职员工一切薪资和福利待遇。
4、从2008年1月始,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合同,至今已有1年多,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视为被诉人已与申诉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
是否合理?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