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12月1日兑了个饭店,跟房东签了三年零七个月合同。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中途退出,不继续租用,甲方不予返还已交租金,但乙方有权转租房屋(转租必须通知甲方)” 因为有这一条,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与2010年11月5日我将饭店上下楼分割出租,当时房东嘴上不太同意但也没实际意义的反对,但于合同交房款日(2011年6月1日)前的今天,房东突然找了一些人将楼上开饭店的承租人赶走了,我想知道,我合同中的可以转租括号中的通知究竟有什么法律意义?是否房东可以说没通知他算我非法转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