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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23岁,原本与奶奶,母亲,三人在一张户口本上,三人皆为农村户口。 2002年时,应为读书的关系将户口迁到学校,变成非农户口了。我母亲于2005年去所在大队申请建房所用宅基地时,申报了我的名字与我母亲自己的名字。三个月后我与我母亲获得每人个35平方,共70平方米的宅基地的批复。而按照农村的规定我奶奶的名字写在了宅基地批复的申请人一栏中,宅基证上也是写我奶奶的名字。我与我母亲的名字则在批复的核定人一栏中。批复下方有所在乡镇府,区建房部门等四个部门的敲章认定。现房子已造好6年了,我奶奶过世了,与她的子女发生了纠纷。上诉至法院。 请问:1.像我的户口是在申请平方之前就从农村迁出了,但3年后的宅基地批复上核定了我的名字,而且有四个部门的敲章认定。如果上诉至法院,一般算不算我的平方。 2.如果对方我否定我的宅基地平方是否先应该打行政官司。

房产纠纷
2011-05-27 13: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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