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名企业医院的护士,99年4月医院因不能负担所有人的工资,对在岗职工采取自愿放假政策,每月工资360元(不含三险一金),并签署协议,有效期至医院改制止,10年12月医院通知医院归到另一企业,要我们签字,随后要我回去上班,否则1写一申请,三险一金全额自付,关系保留至退休;2上交到公司辞退。因医院不是马上开诊,我没有回去,但承诺开诊就回去,医院不同意,11月份的工资也没给我,直到现在11年5月。医院一直没开诊,在装修,开诊日期也定不下来,今天医院打电话,说不到按无故旷工处理,要开除我。他有权利开除我吗?我要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