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家日资企业注塑车间做组长,2006年4月12日入厂,合同签九年至2015年4月12日到期。今年五月初我科长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招了一名代替我工作岗位的人,只到当时召集组员开会宣布此事时我才知道,此前一直不知情。并告知我做到这个月底,薪水同往月,六月份起如果我要继续留在公司,就给我开一千多底新。给我的理由就是我工作不认真,摆明了是要逼我自动离职。合同里有一条是部门主管有权随意调动组员的工作岗位,所以我不知道还能不能替自己争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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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