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毕业2010.12.8进入国企做劳务工,那时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我曾经去要过工作证明但是不给开,只是口头说每天20块钱,2011.3.10签的合同,合同生效日期是2011.2.1,合同上说实习期3个月,只发基本工资600-700,实习期结束后发全奖,交保险。现在是2011.4.24,一共发了1400块,说是扣一个月工资。2011.1.10-2011.1.30中间培训20天,培训费800元自费并且吃住自理。
请问1、从2010.12.8到签合同2011.2.1这段时间属于实习期吗?如果不属于那是不是应该双倍工资?
2、如果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会补发扣的一个月的工资吗?
3、实习期间的工资每天20和600-700符合法律规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