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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葛某与曹某因房产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返还葛某600元人民币。后法院将曹某返还的600元钱交与葛某所在村治保主任胡某,让其代为转交。胡某向法院工作人员写下了属自己姓名的收条,并未加盖村委会印章。现胡某已经死亡。
请问:胡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吗

房产纠纷
2011-05-16 14:3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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