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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名交通警察,郭某是一名出租汽车司机。一天上午,郭某在拉客人时,被李某叫住,并要求开车。郭并不认识李某,但因为李某当时身着警服,只好把车交给他。在李某驾车行驶中,与对面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后经查明,李某当天是下午的班,他拦车的地点也不是他本人的执勤路段,但作为相对人的郭某并不知道这些。请问,李某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
2005-04-14 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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