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交通警察,郭某是一名出租汽车司机。一天上午,郭某在拉客人时,被李某叫住,并要求开车。郭并不认识李某,但因为李某当时身着警服,只好把车交给他。在李某驾车行驶中,与对面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后经查明,李某当天是下午的班,他拦车的地点也不是他本人的执勤路段,但作为相对人的郭某并不知道这些。请问,李某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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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李某构成职务行为。因为李某当时身着警服,以交警的身份拦车,使相对人郭某有理由认为他是在执行公务,作为司机的郭某按照交警的要求把车交给李某并无不当。李某属于表见代理,虽是无权代理,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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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因为:李某拦车既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为了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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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担主要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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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四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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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表见代理。可以要求交警队承担车损的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对方车辆承担部分责任,交警队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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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