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7年3月1日起入枫林图片有限公司工作,任前台开单一职,2007年5月1日调入出片部操作宝丽机打印电照片。2008年3月1日调入调色部做图片处理工作。2009年6月11日准备上晚班,被公司口头辞退。在工作期间,公司既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每周工作6天,平均8小时以上,也没有发放任何加班费。为此,本人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如下:1、加班费5864.36元;2、代通知金3830元;3、赔偿金11740元;4、双倍工资37568元;5、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11日社会保险。
经09年8月12日仲裁后,对方没有提供考勤记录和上面形式的辞退通知。裁决如下:
一、 非终局裁决部分:
1、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042元。(裁决书上写只支付2008年7月至12月的,本人不太理解)
2、 驳回本人的第三项请求
二、 终局裁决部分:
1、 为本人缴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11日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费用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部分
2、 驳回本人的第一、二项仲裁请求。
本人因为种种原因,虽然不服也没有起诉。对方为了托时间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09年11月16日开庭,调解不成至今未下裁决书。法官说只对非终局裁决部分审理。
我想咨询问题如下:1、仲裁院的裁决是否公正;
2、一审后下裁决书的期限是多久;
3、我没有起诉,法院是否只对对方起诉的内容审理或只对
非终局裁决部份审理;
4、终局裁决的社会保险如果我想要对方给钱而不去交保险
是否有办法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