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7年9月30日受伤,住院至12月,后于1月份开始上班,期间大概为3个月.2008年10月二次手术为期一个月,后又上班.2009年9月被鉴定为8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请问这八个月怎么计算,包括住院的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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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包括住院的时间,同时还有康复时间,根据你的伤情确定的医疗期即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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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停工留薪期是指: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停工留薪期和治疗恢复期不是同一个概念。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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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鉴定结论书上有明确的说明。一般指的是伤后的时间。建议你拿着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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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