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0年11月5日到一家公司做质检,并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转正工资为2400/月,理应到了2011年12月5号我就可以转正了,可是一直到与我解除劳动合同(5月4日),都还没有给我转正,工资任然按转正工资的80%来发。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公司认为我经过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我们没有工资条(公司不给),公司的考勤记录我有。请问1.我该如何要回我转正后的工资呢? 2.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3.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统筹保险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