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教师,2002年,学校按有关政策与我们教师签订了聘用合同,凡是10年以内退休的,一律签到退休之日,此合同是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区人事局鉴定的。几年来教师办理退休都是按此执行。可是到了09年11月,在实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区教委又一律不看合同,从新按教师档案中最早的,记有的教师出生日期,认定为教师退休的出生日期计算。导致有的教师本已交了退休申请的,要退回,本来一直还在上课的教师,却早在半年以前就成退休老师了。我想问一下,区教委这样作为合法吗?在改制中签定的聘用合同是否受合同法保护?
教师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