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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4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定制),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一个月,但是发现试用期期间该公司月休息两天,无法定假日休息(休息无工资)且为属于家族式企业,在该公司工作环境无法适应。 于5月3日提出辞职(到5月7日正式离职),辞职原因:休息日问题、还有对工作不适应。 但是与老板沟通工资问题时对方以合同为威胁,提出不支付4月份工资,原因:已经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需要辞职提前60天申请。 但是我尚处于试用期内按照相关规定提前3天就可以提出申请,老板说我们签的是正式合同,无试用期一说。 但是合同清楚写明:试用期工资1300,试用期满后3500(试用期期限未写明)。 老板说这只是约定试用期工资,无试用期一说。我要求4月份工资,对方不予支付。 请问我要求对方支付工资是否合理,且我的做法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其扣除我工资或者不足额支付工资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如果我去法院起诉能否得到支持?或者我应该去怎样做(协商解决肯定不可能了)?

劳动纠纷
2011-05-04 22:00: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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