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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是开发区一家鞋厂的出纳,2009年7月进厂第一天公司给我一份空白合同让我签字(合同只有一份在公司),我为了工作在合同上签了字,当时公司给我每月1200元,2010年一月公司办公地迁至胶南(注册地仍在开发区)公司承诺给我每月1500,我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不给我发工资,只允许我以借条形式预支工资,并且也没给我交社保,2010年6月我因怀孕加上公司待遇问题口头辞职并办理交接手续,但是公司并没有给我结清工资也没给我投保,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我的那份合同有效吗?我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吗?

其它综合
2011-05-04 1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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