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05年11月28日在武清公司入职11年4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标准920,我实际工资为2500-3000.公司于06年7月为我上五险,但缴费基数均为最低缴费基数。 1.公司资遣费按照我实得工资(应付工资-个人缴纳保险部分-税金)为标准进行计算,我主张以应付工资来计算,是否能得到支持。 2.公司于06年7月-11年4月为我缴纳保险,我是否可要求公司已经济补偿金形式赔付05年12月-06年6月的保险,赔付06年7月至11年4月保险差额 3.工作期间我们公司要求我周六加班,但加班标准为120元/天,我可以要求公司对这部分加班费差额进行经济补偿吗 4.入职到解除合同,我没有休过年假,可否要求公司对未休年假部分进行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