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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9月1日被一公司录用。我在2004年9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也未安排调休;且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我印象中在刚进公司时签过一份一年的合同,但是公司没有给我一份也不知是否备案过。在这份不知是否存在的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也没有任何说法。 我于2006年3月31日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4月3日向江宁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支付2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支付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3、补办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6月5日开庭,现处于调解期间。仲裁只支持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25%的补偿金未提,2个月的经济补偿说没有法律依据。

互联网纠纷
2006-06-06 09:44: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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