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于2005年1月1日进入外资企业工作,先后签了四次合同。最后一次是2008年1月1日签的三年的。我经常加班,2009年12月扭伤左腿,但还是坚持上班,也没有报工伤,但半年多一直都不好,而且腰也痛。腿痛也经常扭伤,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去看病。经医院检查为腰椎盘突出,于2010年7月6号开始休病假治疗。单位一直没有给合适岗位。只是说要么做原工作要么回家。现因医疗期满通知我办手续。合同到期顺延医疗期满年4月22号公司不签合同了的经济赔偿:只赔偿3.5个月工资,月工资按我的2009年9月到2010年9月的平均工资,公司说是照顾我休病假工资低。大约1700多。我没有接受,请问怎样赔偿才合理?请问这种病有赔偿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