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的一个朋友小邓,他所在公司的总部在广州市越秀区。2008年8月份,他被派往深圳分公司作财务。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是2009年12月31日(工作时长为1年零5个月)。
现在,他所在的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并让他在原劳动合同到期时离开公司。
请问:
小邓是否应当得到以下补偿:
1、在公司工作时长为1年零5个月,补偿1个月的工资;
2、2009年一整年的年终双薪;
3、2009年未休年假的补偿金(国家规定是日工资的3倍计算)。
以上计算结果是:公司共补偿小邓2个月的工资及未休年假补偿。
请回复!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