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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的一个朋友小邓,他所在公司的总部在广州市越秀区。2008年8月份,他被派往深圳分公司作财务。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是2009年12月31日(工作时长为1年零5个月)。 现在,他所在的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并让他在原劳动合同到期时离开公司。 请问: 小邓是否应当得到以下补偿: 1、在公司工作时长为1年零5个月,补偿1个月的工资; 2、2009年一整年的年终双薪; 3、2009年未休年假的补偿金(国家规定是日工资的3倍计算)。 以上计算结果是:公司共补偿小邓2个月的工资及未休年假补偿。 请回复! 谢谢!

经济相关
2009-12-14 22: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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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