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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5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到期为期五年,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解除合同,但只补偿我两个月的工资,是否合法,我应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09-12-02 21:39: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数额上限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的年限最多12年。
  • 如果你的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可以得到10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你合同到期,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不在续签的话,你只能得到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履行终止合同的义务,则需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合同的补偿;如果是违法终止合同,你可以按照前述标准的双倍要求给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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