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3年02月17日进公司,公司从2005年01月01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到2009年12月31日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赔偿2个月工资。我想问这样合理吗?劳动法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根据这条用人单位算违法吗?公司对劳动者工作环境有一定的环境补贴,可是加班不支付环境补贴,这样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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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到期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起算,因此,您的单位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新有的规定,因此您公司2003年至2005年1月1日之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
关于补贴首先需要看您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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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相关规定也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不能用新的规定制约之前的行为。因此,你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并无不妥。环境补贴属于福利性质,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确定,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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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理,你的经济补偿是6个月的工资
2、合法
3、关于补贴要看你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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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两个月是错误的算法。你的合同一年一签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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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