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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97年11月14日到2010年3月1日劳务合同到期,合同都是劳务协议,其中2007年3月1日到2008年3月1日是劳动合同,现在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把我辞退,,从2003年一月至2010年一月单位节假日只给了百分之300的工资,但是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没有给,也没有给倒休,请问我应该向单位所要什么赔偿

合同纠纷
2011-04-23 14: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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