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有一事想请各位给我司一个解决思路:我公司总部在上海,温州办事处(不能叫办事处只是有几个人在做业务)。有一女员工从05年7月16日开始就在公司做销售代表至今,去年有工伤和公司闹过,解决了,今天她称怀孕2011年4月1日收到请假单请产假30天,事假30天,原因是讲她有流产征兆,不能在外奔波。要求三个月产假和三个月事假,经她部门负责人批复只给三个月产假不批三个月事假。此员工不管公司是否批准就直接不来公司上班了,给公司工作造成不畅,他部门领导已明确不用她因为工作能力认为不够跟不上公司发展。另外,她是1984年8月15日生的,也没给公司交过结婚证什么的。现在我们(人事)如何处理为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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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旷工处理,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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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产假后,可以发通知要求该员工上班,若拒绝可以在达到一定期限后以旷工处理。
详细情况欢迎联系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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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三个月产假,到期后公司可以发通知要求其上班,若拒绝可以在达到一定期限后以旷工处理,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有气温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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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而请假,单位可以不批准的,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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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