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有一事想请各位给我司一个解决思路:我公司总部在上海,温州办事处(不能叫办事处只是有几个人在做业务)。有一女员工从05年7月16日开始就在公司做销售代表至今,去年有工伤和公司闹过,解决了,今天她称怀孕2011年4月1日收到请假单请产假30天,事假30天.原因是讲她有流产征兆,不能在外奔波。要求三个月产假和三个月事假,经她部门负责人批复只给三个月产假不批三个月事假。此员工不管公司是否批准就直接不来公司上班了,给公司工作造成不畅,他部门领导已明确不用她因为工作能力认为不够跟不上公司发展。另外,她是1984年8月15日生的,也没给公司交过结婚证什么的。现在我们(人事)如何处理为好! 该员工2011年4月1止怀孕才5个月.我们现在如何办,从上海发通知要求她上班吗?事情已经快半个月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