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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院,委托一个部门,为我的一个物品做价格鉴定。该部门不能保证鉴定过程中该物品的绝对安全,也不承担鉴定过程中丢失损坏的责任。因此鉴定没有进行,从而法院以我不配合为由,对该物品要求修理,恢复原样不予支持。请问这样做对吗?

损害赔偿
2011-04-18 14:27: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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